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这一通知对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限以及部分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次政策调整将于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8月15日前受理并录入系统的提取、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的首付调整为3成,二次购房的首付调整为4成。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允许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而对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则更改为连续缴存公积金满一年(即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才准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偿还政策也做出了一些调整,若公积金贷款在一年(即12个月)内超过1期贷款逾期的,不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而对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则更改为,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贷款未还清前,只能已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以其他条件进行申请提取。
此次调整使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虽然住房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也为30%,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还存在一些内部其他政策来对购房者的首付比例进行限制,所以目前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贷款的购房者还是在大多。